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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地方(城市)行政法制的研究
添加时间: 2015-4-13 20:19: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978

 

摘要

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必然要求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不断走向完善,但目前我国地方(城市)行政法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我们应着手加以调整改革,建立起科学、高效、切实可行、整体协调的行政法制体系,使行政法制运行良好,并使依法行政监督得到保障。本文针对我国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探索,得出加强我国地方行政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法制;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法治

Abstract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tate machin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continued to improve,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place (city)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administrative la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begin to adjust the reform, to establish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 efficient, practical, the whole body coordinatio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is running we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guarantee. This article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in view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legal work in China by exploring that how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suggestions.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law

目录

前言... 1

1行政法制的概述... 2

1.1行政法制基本内容... 2

1.2行政法制原则... 3

1.3行政法制特点... 3

2现行地区行政法制的分析... 3

2.1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 3

2.2我国现行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 3

2.2.1因政府与政党、国家与社会相互界定各自领域而形成行政法... 4

2.2.2因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分工而形成行政法... 4

2.2.3由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相互配套而形成行政法... 5

3域外行政法制的借鉴... 5

3.1日本行政法制... 5

3.2美国行政法制... 6

3.3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与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关系... 7

3.3.1行政管理法制化是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有力保障... 7

3.3.2行政管理法制化使行政管理体系改革有法可依... 7

3.3.3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 7

4完善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思考... 7

4.1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 7

4.2逐步从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 8

4.3建立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意见表达和整合机制... 8

4.4建立正当行政程序... 8

4.5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9

5行政法制化建设中突出的问题及对策... 9

5.1公务员法治意识滞后... 9

5.2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 9

5.3行政机关服务观念滞后... 10

5.4行政立法规范化不完善... 10

5.5执法监督活动的法制化不完善... 10

6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前言

行政法制又称政府法制。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纵向关系(包括政治、社会、文化、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总结治国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行政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不仅表现为立法机关及时制订治安、工商、税务、金融、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行政法,使得部门行政法体系日渐完善;还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基本上能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更表现为成功地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基本的行政法律,例如,《行政诉讼法》(1989)的出台,改变了传统行政法重视行政权、轻视公民权的不恰当作法,既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最近10多年相继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等重要法律、法规,基本上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的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入世前后,我国有关机关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WTO法律及我所作的承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大清理,及时进行立、改、废,这样既保证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又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鲜明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此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定工作也被提上了立法议程,这些即将出台的行政法律,必将进一步丰富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对行政、民事、刑罚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其中,行政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所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但是,行政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习主席大力反腐的现今,行政机关的问题纷纷暴露,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刻不容缓。而对于行政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等问题,各个地区因文化地域、历史底蕴等差别,需要因地制宜的进行改革。在对地区行政法制的研究的基础上,探讨改革之策,对中华民族的发展、民族的团结有着强大的推进作用。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同样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其中地方行政法制是其重要的一环,对促进全社会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为此,在导师的引领下,我选择了此课题。

1行政法制的概述

1.1行政法制基本内容

行政法制的基本内容有:①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有各自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很多形成了部门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法制是由一个或几个基本法和各个部门法制组成的系统。②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各种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等。③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

1.2行政法制原则

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是:①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适用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即依法行政;同时,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实行法律管理,即以法行政。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的统一。②行政合理性原则。国家事务繁杂多变,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的性质、条件、幅度等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但允许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情合理,排除因主观认识错误或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作出畸重或畸轻等不合理的决定。对一切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通过各种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1.3行政法制特点

    行政法制的特点表现为,在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时,一般采用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多数行政法律关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单方表示意志,无需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并以行政机关自身具有的强制力保证这种社会关系的建立和运转。它与调整横向的平等、有偿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民事法制,与以制裁严重破坏民事和行政法制为主要任务的刑事法制,在目的、任务、方法以及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2现行地区行政法制的分析

2.1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转变,权利结构得到逐步调整,日益重视公民权利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权利性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逐步增加,正在改变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状况;调整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越来越多,有权机关逐渐意识到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性;作为行政机关义务性规范的行政程序规范大量增加,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受到重视;立法中增加了较多的公民福利性权利规范,减少了公民的义务性规范;对行政管理权限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将一部分行政权还给市场主体,将一部分行政权移交给中介组织与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提升这些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强调他们的“治理”作用;在绝大多数的立法中,增加了公民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法律规范。

2.2我国现行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西方行政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介入社会而形成,而我国行政法恰好相反,是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退出社会,而与社会相互界定各自领域而形成的,其发展更具有与西方迥然不同的历史进程,具有自己的特点:

   2.2.1因政府与政党、国家与社会相互界定各自领域而形成行政法

    我国原来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实行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在这种社会主义的体制下,虽然宪法上对国家机构作了分工的规定,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之分别,但计划经济的体制使得国家权力渗透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党政不分的体制使得国家的权力为党的各级组织所行使,而党组织的权力却集中于党委书记身上,下级党组织必须服从于上级党组织,下级党委书记必须听命于上级党委书记。所以,所有的国家权力被赋予党中央主席手里,在地方,各级的党委书记就是绝对无误地执行中央意志和命令的行政长官。在这种社会主义的体制下,显然不需要法律来治理社会, 当时制定了许多政策,用政策来治理国家即是人治的表现,其制定往往是由领导层的几个核心人物做出,其执行具有极高的灵活性,能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解释。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着手进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口号,开始向现代化社会转型,在对国家的治理上,从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律转变,从人治开始向法治转变。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通过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进一步理顺了党政关系, 并且政府从社会中超脱出来, 政府和社会各自界定自己的领域, 这种界定的方法在法律上便表现为行政法。

   2.2.2因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分工而形成行政法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下的各种国家权力分工合作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地方, 我国的行政机关即是各级人民政府, 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决议, 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行使的只是行政权, 其本意是一种执行法律的权力, 在现代行政法的制度下, 行政权得到了扩张, 还拥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原先的依法行政, 所谓法指的是议会制定的法律, 立法权属于议会, 现在却向行政机关转移, 行政机关不仅获得自主性立法权外, 还可以获得议会的授权立法。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框架下, 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 但从宪法上看, 在一府两院向权力机关负责的体制下, 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都从属于同级人大常委会, 其宪法地位是平级的, 法院就不能根据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来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 这样起不到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所以, 必须扩展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即在广义的法律范畴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宪法原理, 法院应当还可以审查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权之行使, 无论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 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权力机关可以监督, 审判机关也可以监督。但只是监督的方式不一样,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采用撤销的方法, 而审判机关则是不加以适用, 但无撤销之权。如果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前, 即人大常委会对抽象行政行为做出撤销的决定后, 那么, 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应当以此为依据; 如果法院的判决在前, 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的决定在后, 那么, 此撤销的决定不能溯及既往, 而只能要求法院以后的判决以此为依据。

    2.2.3由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相互配套而形成行政法

    政府与它所属的工作部门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所以具有一种天然上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第89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108条)。宪法第89 条和第108 条规定由政府监督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权之行使, 因为是一种从属关系, 固然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但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涉及到的行政业务具有极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政府的监督是力不从心的; 或者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工作部门中, 政府是无法监督的。1990 年建立起来的行政复议制度弥补了这个缺陷, 即在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设立行政复议机关, 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这里所谓的行政复议机关,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指的是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少数情况下指的是各级政府。

3域外行政法制的借鉴

3.1日本行政法制

近代社会以来,与法治主义理论相适应,法治主义在各国也经历了几个实证的发展模式或阶段。日本学者田上穰治认为,在近代警察国家之后,法治国家经历了实质法治国、形式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的发展进程。(注:(日)田上穰治著:《行政法要说》,有斐阁,第179202页。)

   日本的法治主义或法治行政开始于明治维新特别是明治宪法制定之后。此时,主要借鉴法、德法律文化,奉行德国式“依法行政”原理,并且,又根据日本国情对德国式法治主义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日本式的形式法治主义或天皇制法治主义。当然,日本依法行政原理在此时也存在不少“例外”,如特别权力关系论、侵害保留理论、自由裁量论、行政行为公定力论、行政审判制度等。这些“例外”妨碍着法治主义的实际贯彻。 

    二战前到战后初期的这段时期,日本法治主义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其基本发展趋势是克服“依法行政原理”的上述“例外”,将“依法行政原理”逐渐地、全面深入地贯彻到行政领域中去。为了依法限制行政权自由的“包括性”支配权限及“裁量权”,曾作过各种理论上的尝试;对于特别权力关系,提出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支配权界限论”及承认对特别权力关系中行使某种权力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理论;对于自由裁量,作了目的裁量(权宜裁量)与法规裁量(羁束裁量)的区分,提出了“自由裁量界限论”,主张对自由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等。不过,在此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国民的权利、利益加强保护。

    日本国宪法(现行宪法)制定以后,由于行政民主化以及英美法的影响,日本法治主义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其主要发展趋势是从“依法行政”模式逐渐向“法之支配”模式(或从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转化,其发展的主要表现是(1)司法国家制度的采用, 即用单一的司法法院制代替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并存的二元体制,司法权得到扩大和强化;(2)“基本人权”概念和制度的导入,国民权利、 利益的保护更加充分;(3)国民主权的确立,提供了依法制约行政的更广泛的理论根据。同时,行政权原来意义上的自由活动领域也逐渐丧失。

   日本宪政体制上的民主、法治原理的确立与发展,使日本法治主义在理论与实践上还取得了更深层次的发展与进步。

3.2美国行政法制

在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行政法的基本模式未有重大变化。预算的削减和税收的不足可能急剧减少某些行政领域的活动,但立法部门和一般公众似乎并不反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自从1985年民用航空局(Civil Aeronautics Board)寿终正寝以来还没有重要的联邦行政机关关门。在州和地方一级似乎也少有彻底废除行政机关的例子,这显示了人们对我们的行政模式的基本信心。

  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未节。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而且似乎也无兴趣在各级政府设立新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新的管制计划。未来几年的特点似乎是保持行政机关固有的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也是最受责难的管制活动是从事经济管制的项目。在我们发展起来一套更为复杂的政治系统或更为熟练地运用经济分析的时候,传统的经济管制,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或联邦海事委员会的工作就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用控制价格的方式进行的管制几乎注定要失败。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还没有过价格管制真正成功的例子。在观察前苏联解体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价格控制失败的更为惊人的例证。在过去,高压的经济管制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政府监管企业的许多形式好像还要继续下去。在美国,储蓄和信贷的混乱显示政府在未来许多年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活动给予密切的注意。由于广播和电信方面频道拥挤和新技术的发展使得政府对这些领域实施监督。

  由于公众注意力的加强,这很可能促进各级政府对健康和安全问题实施管制。的确,越来越多的专家人士把这类管制称作对“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或“生活质量”(quality of life)的管制。由于环境和安全问题的管制范围交叉,因此在这些领域更加需要创造性的思维。由于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跨越国际疆界这一事实——如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以及欧洲和北美洲的酸雨问题——我们必须寻求国际解决方案,而似乎大部分解决方案将包括行政因素。

  如果诸如雇工和消费品安全这类事务由政府来管理而不是由市场来调节,那末,这种管制必须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公司,以便尽可能减少由于个别公司试图做他们认为正确的事情不顾产业界广泛的反对而引起的经济问题,经济的外部环境概念(economic concept of extemalities)要求全面的公正的管制。处理这些外部环境问题通常需要全国性的政府的某种管制。

3.3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与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关系

   我国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极为注重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使行政改革方向活动沿着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我国之所以对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问题十分关注,主要源于三方面原因:

3.3.1行政管理法制化是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有力保障

    行政管理体系改革只有建立在行政管理法制化之上,才能有效约束出现具有暴力特权和高度垄断性的政府部门及其各种代理人,制约一些官员和垄断集团把公共权力变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平等竞争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构成强大的威胁。完善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是行政管理体系改革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基础。

3.3.2行政管理法制化使行政管理体系改革有法可依

行政管理体系改革只有坚持法制先行,改革才能取的宪法赋予的正当性、行政管理实践的长久性。中国有些方面的改革之所以不成功的重要教训就是不重视法治,主要是改革过程中没有将相关事项进行以法律形式制度化,以致一些弊端再次出现。正因如此,在今后的行政体制改革中需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使之改革成果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的体现,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也将必然进一步取得实质性的成功。

3.3.3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

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解决其不适应的问题。这就对行政管理法制化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处理好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各种利益的关系,就必须要有新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形式来予以调整和肯定,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就是法律制度。当解决好权利义务问题时,就必然走向法治化的道路;同时有效地促进了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

4完善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思考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实践有所助益。

    4.1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

    行政法制观念与行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尽管一个社会的行政法制观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但它不可能一成不变, 当行政法制观念改变了, 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将由于失却社会正当性而迟早被新制度所取代。我国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主要表现在法治意识的提高和平等观念的加强。(1)、建立法治政府,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掌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行政法治观念,依法办事。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必须强化守法意识,不做违法的事;树立参与意识,积极地依法参与立法、执法;具有权利意识,能够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2)、强化平等意识。平等观念行政法曾经被视为一种不平等的法,不平等观念在传统行政法制中占有主导地位。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这种观念日益受到挑战。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中的“人”,不仅指公民,还应当包括经济主体和行政机关,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平等,符合宪法原则的要求。当然,这种平等表现为总体上法律地位的平等。

    4.2逐步从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公共行政的发展,势必对以国家行政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传统行政法范式提出挑战,最终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公共行政法范式。目前,我国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紧密相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变,全能政府正让位于有限政府,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而与行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此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行政法调整。比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学校对学生、医院对医生的惩戒行为,如果由民法调整,起诉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不利于律师、学生、医生权利的保护。因此,把这些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将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4.3建立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意见表达和整合机制

    制度经济学认为,只有受制度约束的成员对制度达成基本共识时,制度执行、监督和惩罚的成本才可能最小化。协调行政立法与执法关系,是当前行政法治的一项难题。“执法难”的表面原因是执法力度不够或者公民素质差,深层原因是执法与立法关系的割裂。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的运作效果完全取决于主体之间的沟通、观念的重叠共识和行动配合,没有各方参与制定的行政规则将加大执行成本且不产生绩效。立法是一种聚合个人利益的公共产品,如果利益竞争已经市场化,利益在立法过程中的表达机制没有理由不开放。行政法律制度创新的维度之一是,利用先进国家自发积累的制度信息进行创造性模仿,比如,引进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两种模式: 通知—评论模式和协商制定行政规章模式。

    4.4建立正当行政程序

    在法治视角里,法律程序是由主体做出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在民主和主体性的视角里,法律程序是指主体决策的透明性和参与性,法律程序就是关于主体决策的对话和沟通的动态机制。正当程序要求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只能按照既定的、正规的程序行事,并以此贯彻公正性。正当程序是政府在剥夺生命、自由、财产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政府施加行政管制或者惩罚的过程公正性,即强调“外观正义”。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是: 1)政府的某项行为将影响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给予通知;(2)受到利益影响的人被给予听证的机会。在最低限度上,听证应当包括一个评论和听取证据的机会。

    4.5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救济”是指私人权利受到私权或公权侵害产生纠纷后,所形成的权利矫正、利益恢复的方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现代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司法中心主义。经过30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但受历史条件制约,这些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没有形成核心制度,尤其是没有形成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系,而是形成了司法审判、行政裁决、民间调解、政府信访、单位内部调解并驾齐驱的权利救济制度框架。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分支,我国行政诉讼应该扩张受案范围、扩大司法审判对行政权的监督功能。除程序上的权利救济制度以外,还要加快制定行政实体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等。

5行政法制化建设中突出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中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还是不很完善,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5.1公务员法治意识滞后

法治的缺失本质是法治意识的缺失,我们无法否认或忽略公务员均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这一事实,在我国如重庆“王立军” 事件、2012年广州番禺区“21处房产政委” 事件、2012年陕西“局长的微笑” 事件,均是公务员法治意识滞后造成的。在法治社会,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在法律之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服务机关,应高度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5.2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

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是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制度化并使其法律化,是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保障。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主要是从《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监察法》(1997)、《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等单行的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程序法律,以及2007年山西“黑砖窑”、2012年陕西米脂“事业性单位考试”、2012山西“女商人县长”等事件来讨论,说明我国的行政程序法起步较晚且不够完善。依法行政不仅要依一般实体法律行政,还必须依一般程序法律行政,而且后者更为重要。从立法和执法实践来看,解决中国的行政管理程序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对行政活动的公开化与公民参与进行规范、要强化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步伐。

5.3行政机关服务观念滞后

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执法就是处罚的观念,在许多部门工作人员的心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没有了处罚权,也就没有了监督、检查权,管理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可在法治国家里,行政机关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被服务功能取代或掩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性、国际化的潮流的演变而形成的。

5.4行政立法规范化不完善

现代国家立法多为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可称为委任立法。在我国,哪些事项应由哪级机关制定颁布法律法规,并没有标准或法律规定,即缺少规定各级机关权限的法。授权立法、按权限立法、依法立法、依程序立法、民主立法等原则,一直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落实。所谓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乱拉赞助、滥没许可证,其实就是借“依法行政”需要之名,行立法侵权、立法谋私之实。此种情况之所以各地都屡屡发生,说到底是立法权失控,导致法律秩序混乱。因此,在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执行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明确的相关规定。

5.5执法监督活动的法制化不完善

中国大多数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机制往往失之于对监督主体的方式、程序、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享有最大权力和最高权威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制度、评议制度、弹劾制度、不信任投票制度尚未建立,调查、审议、罢免等程序都没有相应的程序法加以具体规范和保护等等。由此看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的监督职能,用法律来保障其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使行政管理活动运行在国家司法的控制下。

6结语

在国际社会化的影响下,中国的改革将会日益深化、中国的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将有本质的变革,最终结果是法治和民主、公平和正义将不断进步,这也是顺应历史选择和符合人民利益的选择。法治和民主、公平和正义的进程也就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新道路上,中国的行政管理法制化也将成为世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光辉典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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